关于明确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1228


 为做好2020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我校教职工(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正常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

  1.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若不修改,将影响教职工本人2020年个人所得税抵扣及个人信用。

  2.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与2019年填报一致,无需修改,具体专项附加扣除事项顺延流程见附件1。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二)2019年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

1.若2019年无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以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即可,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包括以下情况:

 1.变更分摊比例。2020年作为新的纳税年度,可以对2019年已填报过的“子女教育扣除比例”、“赡养老人分摊比例”、“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新增或减少扣除项。对于将在2020年新增或减少的专项附加扣除事项,请按实际情况及时填报。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0年3月至6月开展,具体流程税务机关尚未发布,待发布后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令君林家乐;联系电话:1806012700518039786827

 

个人所得税APP,可手机扫描下载

 

 

附件1

   2020年专项扣除信息确认、修改、新增申报操作流程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2020年专项扣除信息确认、修改、新增申报操作流程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