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教职工一次性奖金扣税说明温馨提示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0-04-14   浏览次数:1518

纳税说明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享受一次年终奖分摊12个月计缴个人所得税,因此4月份个人所得税由两部分组成:

1)2019年度绩效管理奖2019年度伙食补贴、2018年度综治奖2017-2018学超工作量补贴作为年终奖金,按一次性年终奖计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奖=2019年度绩效管理奖+2019年度伙食补贴+2018年度综治奖+2017-2018学年超工作量补贴)

2)该月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4基础性绩效+4月奖励性绩效-5000-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专项附加扣除*税率

 备注:(1)2020年度精神文明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项个人所得税将统一在4月份奖励性绩效中扣减。4月份奖励性绩效将在4月中旬个人所得税扣减之后发放。上述款项,若有差错待开学核对后再予以调整,特此说明。咨询电话:8399213

附: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借此机会感谢教职工对财务处工作的支持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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