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报账的温馨提示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明财行〔2019〕7号)文件精神,我处已在2019年7月12日明院财〔2019〕5号 对《三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17〕29号)文件中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1.取消第三十二条“公务出差乘坐动车往返福州,校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可购买商务座,其余人员可购买一等座。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含软席和高铁),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10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2.取消第三十三条“市区外出差当天往返的增发1天伙食补助费。”
本补充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7月1日前已发生的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但尚未核销的,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尽快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大厅办理相关报账手续,逾期将按按明院财〔2019〕5号补充通知规定对差旅费进行核算。
2019年9月4日我处已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伙食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明财行〔2019〕10号),本通知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请各位老师在报销差旅费时自觉填写《三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附件6 三明学院出差报销有关情况说明表(更新版),具体附后,或前往计划财务处网站“资料下载”中“差旅费报销相关附表”中自行下载。
附:三明学院出差报销有关情况说明表(更新版)
附件:附件6 三明学院出差报销有关情况说明表(更新版).docx
三明学院计划财务处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