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人:张弢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10

三明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学校资金的挤占挪用,加快资金周转,保证学校当年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和下年度财务预算的准确性,依据《三明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我校应收及暂付款(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教育科研事业、物资储备、基建修缮等业务发生,或暂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的,先由学校暂时垫付的各种款项。

第三条  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具有借款人主体资格。上述以外人员公务借款,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在编在职教职工经手并办理借款相应手续,明确经济责任。

第四条  学校对各类应收及暂付款实行预算控制的原则。应收及暂付款是单位预算支出的前期表现形式,是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时控制的另一源头。财务处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于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经费指标的借款,一概不予受理。对于各类物资储备性质的暂付款,其购买量亦应控制在合理的储备定额之内。

预付账款是按经济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收款单位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对于各类预付账款的支付,除正常办理借款手续外,各学院、各部门(或经费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还须提交相关经济合同,以监督和保证预付款项按合同约定条件转出,不提前支付或超额支付。

第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属于学校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除公务以外的针对个人性质的借款。特殊需要用于个人的借款,需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  应收及暂付款坚持借款金额与用款计划相一致、借款用途与业务内容相一致、借款转入账户与业务单位账户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一事一单”的原则。

第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支付方式,应当严格按照《三明学院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明院办发〔201424号)规定的现金使用的范围执行,不准套取、挪用现金。

第八条  应收及暂付款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经费审批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临时代理人负责审批,审批人相应承担保证其审批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借款约定事项使用的责任,配合财务部门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按期归还。

1.预计借款时间在六个月以内,且在当年(会计年度)时间内,并且借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预计借款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虽不超过六个月,但跨过当年度(会计年度)的,且借款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报其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3.借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  应收及暂付款采取“旧账不还,新账不借”和“定期催报,限期归还,逾期扣款”的措施。经办人在借款事项发生后,应积极完成业务,及时报销清账。遇旧账未清,又欲办理新的借款业务,必须先将此前所借款项报销清账。一时无法报销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约定清账时间,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送交财务处凭以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第十条  教职工办理调动、退休等离校手续前,必须先行清理本人所借款项,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对项目期限较长,一时无法报销清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该项目借款接交人,经转接交双方和借款审批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此后,转由借款接交人承担报销或偿还此项借款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每年定期清理应收及暂付款,打印催款单。借款人应于催款单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办理报销、还款的清账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监〔200372号)第八条执行,即: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公务结束后二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从第三个月开始将从借款人个人收入中扣回借款金额,每月扣款比例不应低于实发工资总额的80%

第十二条  对于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及暂付款呆账,必须分别情况,分清责任,进行账务处理。

确非个人原因而致的呆账,由借款人写明详细情况,经证明人和本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作呆账损失处理,据以核销借款,列当年事业支出。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账户管理。财务处应根据借款业务的内容和经办人员及项目涉及单位,设立应收及暂付款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财务处按月核对其受理尚未报销结账的应收及暂付款,盘点借据,做到账据相符。提交逾期尚未报账、还款的借款人名单。年末在梳理账目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清理与压缩各类应收及暂付款。

第十四条  依据《三明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2050号)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的规定,教职工学历提升不予借款

第十五条  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学院暂付款管理与核算办法》(明院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